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民生工程。然而部分承租家庭在入住公租房后,存在恶意拖欠租金、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非法占用公租房的情形,不仅浪费了政府资源,也妨害了轮候家庭的住房权益。
8月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腾退南区街道祈安苑小区公租房一套,以强制执行力促进公共资源有序流转使用。
案件回顾
2015年,中山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某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由黄某承租位于中山市南区街道祈安苑小区3栋的房屋一套,合同未约定共同承租人,2020年8月,黄某去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居住人,合同终止。但黄某去世后,其女黄某某一直占用该房屋,拒不腾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遂向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要求黄某某退出公租房并支付占用费。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但裁定生效后,黄某某仍拒不退房,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黄某某联系,耐心向其释法明理,劝说其主动退房。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限期腾退公告,直到公告期限截止,被执行人仍然无动于衷,市第一人民法院便决定强制腾退该房屋。
执行现场
8月1日上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区公安、城南社区等多部门开展非法占用公租房强制腾退行动。
到达现场后,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区公安、城南社区、物业、运营工作人员的全程见证下,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指挥专业人员进行强制开锁,对屋内物品进行拍照取证,并全程摄像,现场工作人员签署执行笔录,整个执行过程严肃文明、平稳有序。
此次系我市首个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为公租房清退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继续加强公租房使用情况常态化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承诺事项进行审核,完善承租后的监管措施,同时持续开展对于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恶意欠租、非法占用住户的清退工作。
再次提醒!公租房申请来之不易,入住人员理应珍惜。拖欠租金、非法占用、长期闲置、转租转借均不可取,更是侵害轮候者权益。
相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