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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关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催告书》的公告(刘斯隆)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09-11 分享:

刘斯隆(身份证号码:440620XXXXXXXXXX12,住址:中山市南区街道永安一路七号祈安苑2幢1503):

  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我局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催告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催告书(刘斯隆)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1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2号303室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0760-88363370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附件:关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催告书(刘斯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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