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古月池:
你单位于2023年8月2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系统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流水号为ZS202307290108,其中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项目负责人为石向阳。2023年8月9日你单位获准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书编号:442000202308090101)。
近日,我局收到投诉线索,经核查,你单位申请材料中项目负责人签名非石向阳本人签名,属于“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陈述申辩告知书》(中建市告〔2023〕21-001 号),并于2023年11月29日送达。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书编号:44200020230809010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6日
(联系人:黄梓洋,联系电话:0760-86688773-278;联系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建设路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