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3年度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例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充分发挥违法案件以案释法的作用,现将2023年以来我市已处罚的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串通投标):南朗街道某运动场改造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交易系统在清标环节进行特征码检查时,检查到广东中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中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经济标投标文件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工程量清单文件软件狗号均相同,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上传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的情况。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3年5月23日对广东中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中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各处罚款24850.11元,于2023年6月2日对上述2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各处罚款1242.5元 。
案例二(串通投标):中山市某市政自来水入户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交易系统在清标环节进行特征码检查时,检查到中山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某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标投标文件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工程量清单文件软件狗号均相同,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上传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的情况。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3年7月12日对中山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某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各处罚款14942.46元,于2023年7月24日对上述2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各处罚款747.12元。
案例三(串通投标):黄圃镇某工业园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交易系统在清标环节进行特征码检查时,检查到广东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某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标投标文件软件狗号相同。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况。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于2023年4月17日对广东某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各处罚款66214.17元、3310.7元,于2023年4月21日对广东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各处罚款66214.17元、3310.7元。
案例四(串通投标):民众街道某市政配套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交易系统在清标环节进行特征码检查时,分别检查到广东某瑞建设有限公司与佛山某嵘园林有限公司的经济标投标文件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工程量清单文件软件狗号均相同,广东某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某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经济标投标文件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均相同。该行为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的情况。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于2023年11月6日分别对上述4家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上述4家公司各处罚款47209.97元,对上述4家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各处罚款2360.5元。
案例五(串通投标):东凤镇某工业园排水渠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交易系统在清标环节进行特征码检查时,检查到中山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某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标投标文件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工程量清单文件软件狗号均相同,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于2023年10月16日对广东某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各处罚款19250元、962.5元;于2023年10月17日对中山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19250元,于2023年10月18日对其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962.5元。
案例六(弄虚作假):火炬开发区某给水管网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针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深圳某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异议处理过程中发现深圳某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为伪造证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于2023年3月2日对深圳某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各处罚款71135.79元、3912.47元。
上述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破坏了我市营商环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我市各级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