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群众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五)《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二、被核查对象
具体被核查企业名单及其资质详见附件1。
三、核查主要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注册地址与资质证书是否一致;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注册人员的人数、专业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人数、专业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五)企业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的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七)企业的厂房、自有技术装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八)企业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四、被核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职称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2023年11月-12月及2024年1月社保证明;
(三)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2023年11月-12月及2024年1月社保证明;
(四)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2023年11月-12月及2024年1月社保证明;
(五)包含“所有者权益”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详见附件2);
(七)企业自有技术装备的购置发票,涉及技术装备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资质标准有要求则须提供),涉及企业资产的其他证明材料(如钢结构二级资质的厂房面积证明,资质标准有要求则须提供);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详见附件3)。
被核查企业应提供:第(一)至(五)及(七)项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材料一份,并提供原件验核;第(六)、(八)项原件一份;以上八项材料的扫描件光盘一份。
五、检查安排及检查形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
被核查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文件,逐项自查,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如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核查结果“不合格”予以处理。
2024年3月31日前,被核查企业应将申报材料报我局审批服务办公室窗口,逾期未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完整的,视为核查“不合格”。
(二)核查整改阶段
我局组织专人检查被核查企业的申报材料。
(三)反馈整改阶段
2024年4月30日前对核查“不合格”企业,我局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整改期间,凡存在核查“不合格”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三)处理阶段
对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我局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规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六、其他要求
(一)被核查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配合检查,指定专人按时报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应付。
(二)检查方式主要采取书面集中审查方式,必要时也可同时核查企业现场核查。
附件:1、被核查企业名单及其被核查资质
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3日
(咨询电话:市场科88337555,审批办88333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