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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行政管理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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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编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的几点意见

中建〔2002〕56号

2

关于全面落实《中山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建〔2004〕3号

3

关于印发《中山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建〔2004〕10号

4

关于对《中山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补充通知

中建通〔2005〕18号

5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建通〔2011〕28号

6

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建通〔2017〕78号

7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中建函〔2017〕83号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切实加强部门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的几点意见》(中建〔2002〕56号)、《关于全面落实<中山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山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建〔2004〕10号)、《关于对<中山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补充通知》(中建通〔2005〕18号)、《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11〕28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建通〔2017〕78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中建函〔2017〕83号)共7份部门规范性文件。现根据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的几点意见》(中建〔2002〕56号)

  废止理由:涉及的规范标准及相关依据已修改,已不再适宜作为当前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关于全面落实<中山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废止理由:文件参考依据粤府〔2000〕34号文件修改的《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已废止。

  三、《关于印发<中山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建〔2004〕10号)

  废止理由:所依据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作废,涉及资质的事项,资质条件已改变。

  四、《关于对<中山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补充通知》(中建通〔2005〕18号)

  废止理由:该文是《关于印发<中山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建通〔2004〕10号)的补充文件,废止理由同上。

  五、《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11〕28号)

  废止理由:已被《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溯源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建通〔2022〕100号)代替。

  六、《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建通〔2017〕78号)

  废止理由:文件的依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已废止,已由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09号)替代,新文件没有提及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提法。

  七、《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中建函〔2017〕83号)

  废止理由:此文已被《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22〕128号)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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