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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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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账户管理通知如下:

  一、开立账户

  (一)管理主体

  物业服务企业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人是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实际管理人。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名义开立账户的,可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监护管理。

  (二)账户性质

  住宅小区归集管理的资金账户统称为“监管账户”,并提供如下渠道规范管理:

  1.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可在本市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账户注明小区名称+“公共收益”字样,例:“XX小区公共收益专户”)    

  2.由公证处进行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划转需公证处书面审核支出依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资金管理

  (一)全额入账

  原则上所有收益应在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入账,最长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或相关法规规定的期限。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设账户、截留、挪用、坐支现金或以任何形式进行账外循环。

  (二)管理原则

  公共收益的支出必须遵循“业主共有、依法决策、服务小区、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支出均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法定流程完成支付,业主大会可根据小区实际依法决定支用方式、管理费用并与银行、公证处商定具体事宜。

  未制定公共收益管理规约或制度的住宅小区可通过业主大会参照如下方式支出使用:由社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审核支出依据(详见下文“支出依据”)后“双签”转账(未成立业委会的由社区审核)。

  (三)支出依据

  业主大会的决定、小区管理规约或公共收益管理规约是公共收益支出的合法依据,住宅小区业主应通过业主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约定公共收益的具体管理方式(可参考附件《中山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如对上述示范文本内容作出修改的,需在公示和业主大会表决时就修改内容作出专项说明)。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的预算支出计划、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使用。社区需加强对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与监督。

  (四)阳光公示

  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单位,须每年1月30日前及7月30日前在物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小区公告栏及业主群同时公示前一阶段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内容须包含如下基本要素:

  1.往期结余、账户余额;

  2.收入明细;

  3.支出明细。

  (五)主体变更

  若因物业服务企业撤场、业委会任期到期、新物业企业入驻等情形出现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变更的,新管理方凭业主大会决定,原物业退管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备案表等证明材料由社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前往银行做原账户销户后重新开立新账户管理,具体操作咨询开户银行。

  (六)账户销户

  若出现须撤销账户情形,由原账户使用主体提出申请,经业主大会决定由社区/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前往开户银行办理销户,原账户资金转入新设立账户。

  三、监督检查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须加强对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账户管理及公示情况的检查,对发现未开设专用账户的主体,指导其及时开立;发现违规使用、管理公共收益的行为,及时制止,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操作方式

  (一)银行对接:可向在本市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咨询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事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办理。

  (二)公证处对接:可咨询市辖区内公证处开设管理账户事宜。

  (三)公共收益使用按“双签”模式或业主大会决定的支出要求,遵照“宽进严出”原则进行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4日

  

(联系电话:物业管理科,88317880)


中山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规约(示范文本).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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