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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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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建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审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住宅小区施工图设计应严格落实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有关要求,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设计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其中预留安装条件应包括预留建设安装时的用电容量,且预留安装位置需合理布局,确保充电设施安装后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和消防安全;同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停车场所,其防火分区、防火单元、安全疏散以及消防给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与排烟系统、电气系统等消防设计,除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外,还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等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执行标准应包括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设计、降低建设标准;设计单位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位置、供电方式、用电负荷计算、电缆规格及敷设方式、消防设施配置等内容,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审查结果负责,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一次性告知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尚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若按本通知要求执行需变更规划许可的,可按照原规划批准方案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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