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五一”期间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筑牢“外防输入”疫情防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扛起“五一”期间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的政治责任
近期,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五一”假期将至,人员流动性大,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认真研究部署,从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作风、责任落实等各方面,拿出真招实招硬招,有效防范化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汛期安全等风险,严防各类风险叠加碰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抓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上,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毫不松懈抓好物业小区疫情防控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坚决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从高从严全面筑牢“外防输入”疫情防线,全面落实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一)筑牢物业小区“外防输入”疫情防线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小区封闭式管理的指导监督,严管严控非本小区人员和车辆,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返回人员)测温、验码、登记、戴口罩后方可以进入小区,并提醒外市来(返)业主、住户及时向村(社区)报备,主动排查发现外市来(返)人员并落实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报告村(社区)及相关部门。
(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内部管控
加强物业企业内部管控,倡导员工在中山过节休假,确需离市的要提前向所在村(社区)报告,严格实施员工外出审批制度、来(返)报备制度,外市来(返)人员按要求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后方可上岗。强化人员健康管理和防控知识培训,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演练工作。配备足够、有效的防疫用品,提高人员核酸检测频率,做到应检尽检,疫苗应接尽接,并完善相关台账记录。
(三)加强聚集性活动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必要不举办大型会议或活动,原则上封闭场所的聚集性活动人数不超过50人。如确需举办50人以上活动的,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并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要求。
(四)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疫情知识宣传,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公告栏、宣传栏等方式,及时向业主或使用人宣传疫情防控要求,转发官方发布的最新疫情防控相关情况,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醒业主、住户提高自我防护意识,落实戴口罩、报行程、测核酸、打疫苗等防疫要求。
三、抓紧抓实“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各项防范工作
(一)抓实抓细房屋安全防范工作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管理区域相关安全防范设施检查,及时做好维修养护等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建筑外立面、构筑物等公用部位的安全巡查,对楼体外立面、搁置物、悬挂物存在脱落危险等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区域,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隔离和防护工作,并及时组织维修。
(二)做好汛前防汛防风工作
扎实做好“五一”期间物业管理区域三防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汛防风应急预案,配足应急物资,及时清疏物业管理区域的地面及车库排水系统,确保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正常,防止暴雨、台风造成物业项目及地下车库、人防车库、地下通道出现水浸的现象,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向业主宣传防御措施。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时,要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增加巡查人员,加大巡查频次,密切注意天气变化,遇重大险情和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三)抓好火灾风险防控
一是继续强化消防车通道及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积极配合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指导督促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对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加强规范管理,加强日常检查,全面消除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隐患。二是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警示,加强节日防火常识、居家火灾风险和外出用火安全提示,提醒外出的业主关闭好电源、燃气,杜绝一切火源。
四、工作要求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履职尽责,筑牢物业小区“外防输入”的铜墙铁壁。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中山市物业小区落实四项“攻坚战” 筑牢疫情“防护墙”专项行动方案》中的“行业分片督导”的工作部署,加强检查督导,强化诚信管理应用,对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按规定进行诚信扣分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时进行抽查检查,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检查督导。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