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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

文号:中建通〔2022〕60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5-17 分享:

市两级法院,开设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购房人与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实施意见》(粤高法〔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函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法院需扣划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的,应征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同意,未经允许不得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采取强制扣划措施。

  监管银行扣划资金须凭法院执行文书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同意扣划文书,方可执行扣划手续。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按照《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规定,核准拨付工程款并出具核准批复书,核准批复书应同时抄送人民法院。

  监管银行收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核准批复书时,应当及时按要求支付相应款项,监管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工程款的支付。

  三、监管银行接到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指令时,应当立即办理冻结手续,并通过系统将冻结情况同步推送至中山市房地产交易和资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平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冻结情况数据未完成与资金监管平台对接的,应在办理冻结手续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发函形式及时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尽快完成对接工作。

  监管银行需按月排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冻结情况,并将冻结情况月报表于每月10日前报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事务中心备案。

  四、对于线上冻结、扣划的,监管银行应在与人民法院对接的系统中标注资金监管账户的性质,提示人民法院该账户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需按《实施意见》要求办理。如监管银行未标注资金监管账户性质的,上述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监管银行应当及时发函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监管银行告知函后,应将冻结监管账户情况及时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存在冻结情况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监管银行解除对该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的监管。

  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以及《实施意见》相关规定。

  附件: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实施意见

             2.冻结情况月报表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2022年5月6日


  (联系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薛焕彬,18988557688;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赵波,1802211440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瞿兵,18198800868;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方莹,88839601;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晓珊,8833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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