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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6-09 分享: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1〕146号)要求,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进一步加强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自2022年7月1日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下称人防检测机构)对人防设备安装质量组织检测,检测报告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资质要求。在我市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中,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在《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目录的公告》中查询;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amr.gd.gov.cn/gdzj-web/modules/certificatesearch/main.jsp)中查询。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可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并可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承担防护设备检测技术纠纷仲裁、防护设备质量抽检等任务。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内容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对象。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栏应包含《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项目/参数”栏应包含《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中的检测参数。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三、信息化管理要求。在我市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的机构,应按要求做好以下系统信息和诚信登记:

  (一)人防检测机构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需按要求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二)人防检测机构需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http://chengxin.zsjs.gov.cn:8082/)进行诚信登记,相关手续详见网站办事指南。

  (三)人防检测机构完成诚信登记后,应及时对接“中山市建设工程建材和检测监管系统”。在系统中按要求录入人员、设备、证书等基本信息,上传检测人员现场打卡信息和检测报告,获取系统防伪“中山住建二维码”标注于检测报告上。无“中山住建二维码”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为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管,保障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我市将逐步推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电子化、无纸化,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

  四、质量管理要求。人防检测机构应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人防检测工作,检测过程应全程录制视频并保存在本地办公场所至少半年,仪器设备、检定证书、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均应保存在本地办公场所。落实签署报告人员责任负责制,检测人员持证上岗,不得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开展双随机检查,规范检测市场。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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