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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人防车位”使用注意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6-22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切实维护企业、市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管理人和使用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人防车位”租赁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人防车位”使用注意事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0日

  (联系人:袁海明,联系电话:88230351)


中山市“人防车位”使用注意事项

2022

(一)

公示信息

1、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书。

3、人防区域平面图,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4、人防车位租赁方案及公示信息。

5、《中山市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记录手册》。

租赁依据条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9、《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73号)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法律义务而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作为商品出售。”

10、《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府〔2021〕1号)第三十六条“依法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使用管理

依据条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15、《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请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

16、如发现有“人防车位”违法行为,请及时向人防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网址:http://12345.zs.gov.cn/。

  注:中山市“人防车位”使用应遵循以上有关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款将产生

  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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