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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6-30 分享:

  典型案例名称:中山市东凤镇某高聚物有限公司新建项目一期(生产厂房1、生产厂房2、综合仓库1、综合仓库2、厂区附属工程A、厂区附属工程B、门卫室、储罐区)工程违法转包案。

  一、基本案情

  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中标中山市东凤镇某高聚物有限公司新建项目一期项目,于2017年11月24日与中山市东凤镇某高聚物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建项目一期(生产厂房1、生产厂房2、综合仓库1、综合仓库2、厂区附属工程A、厂区附属工程B、门卫室、储罐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是87007523.95元。该项目于2017年12月15日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以后,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另查,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派驻的管理人员与其无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根据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复函显示,涉案工程项目实际管理人员张某某、梁某某、林某与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无社会保险关系,均由其他建筑公司为其购买社保。

  又查,实际承包人戴某某于2018年3月与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转包合同,承包范围为厂房、仓库、厂区附属工程、门卫室、储罐区所属基础、土建、钢结构、室外工程、安装配套等,包含设计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转包合同金额为85267373.47元,合同第六条第3款明确实际承包人戴某某按照实际完成工程结算总额的2%向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施工配合费。戴某某委托第三人于2018年2月1日和2018年4月3日分别向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收款人胡某某支付共三笔转包费用(共200万元正人民币)。

  二、查处过程简介

  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3月12日,我局对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调查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该工程的相关资料。

  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对法定代表委托人中山分公司负责人周某某、2019年12月6日对委托人曾某某、2020年3月17日对委托人毕某某、2020年7月15日和7月28日对实际承包人戴某某进行调查询问。

  案件于2020年3月3日立案,于 2020年8月21日发出《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建市告〔2020〕0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建市听〔2020〕0005号),并于2020年9月2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研究,不采纳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于2020年11月27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处罚情况

  我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B301.62.1的规定, 决定对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总金额87007523.95元)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435037.62元。

  同时根据《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中建通〔2020〕124号第十六条6款“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的规定,将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等级降为D级,暂停《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暂停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资格和承接新的工程业务,直至有关行为处理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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