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名称:叶计秀厂房工程违法发包案。
一、基本案情
东升镇裕民社区十二经济合作社厂房于2020年7月17日发生一起一般安全事故,东升镇人民政府立即对该厂房进行调查。调查发现业主叶计秀于2020年5月2日与卢某某签订转包合同,工程面积约4736平方米,合同金额为4972800元,并由卢某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但卢某某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二、查处过程简介
2021年1月28日,东升镇人民政府对叶计秀进行笔录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2021年2月26日东升镇人民政府立案并开展调查,于2021年4月29日发出《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处罚情况
东升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5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叶计秀罚款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