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要求,有效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工作发展,助力我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
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全面执行《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省绿色建筑验收规范),将原来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调整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分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加强绿色建筑工程保温隔热和隔声措施落实
(一)提高外窗热工性能。东、西向外窗设置外遮阳设施,外遮阳设施宜设置活动式,也可结合建筑平面、立面的设计,采用固定式遮阳设施(遮阳板、阳台等),外遮阳系数应小于0.8。
(二)优化保温隔热措施。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和可靠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建筑保温隔热技术措施,当墙体自保温不能满足外墙传热系数及热惰性指标时可以使用符合要求的保温隔热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实行进场复检,对导热系数、抗压强度、密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保温隔热材料不得使用。
(三)落实建筑隔声标准。住宅、学校建筑、医院、办公、商业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应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的允许噪声级限值要求,设计文件应明确隔音措施施工做法或大样,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采用合格的隔音材料。
(四)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性能和其他性能,毛坯验收的民用建筑不得利用设计变更将节能、隔声、防水等施工内容删除或变更到二次装修中。设计图纸应明确节能、隔声等具体施工方法或大样。
三、规范绿色建筑验收行为
(一)绿色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省绿色建筑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工程初验(预验收)之前组织进行。各责任主体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和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将所有验收文件归入绿色验收专篇,存档备案。
(三)绿色建筑工程竣工资料应单独整理成册,按照省统表和省绿色建筑验收规范附录B表格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应至少包括《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竣工资料参考清单》(详见附件)的内容。
(四)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用的原材料、部品、构配件均应按规定的进场复验项目和频次进行进场复验合格。详见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附录A。
(五)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绿色建筑工程检测,主要包括:保温材料的传热导热性能、燃烧性能、外门窗和幕墙工程的玻璃节能性能见证送检(遮阳系数、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分户墙及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检测、室内环境七项污染物浓度检测、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等。其中分户墙及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检测,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建筑面积,每30000㎡可视为一个单位工程,不足30000㎡也视为一个单位工程,每一个单位工程抽取一组进行检测。室内环境检测计算数量时应按一个单体建筑来算,不得将多幢建筑合并计算。
绿色建筑二星级、三星级的工程,应委托已在中山市诚信平台登记的检测机构完成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附录C的现场检验项目。
四、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绿色建筑工程纳入日常质量监督管理,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一并作为监督计划重点抽查的阶段。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1.质量监督交底时应告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的执行规范、资料要求、现场检测要求。
2.对绿色建筑隐蔽工程进行随机抽查,对外墙保温,屋面隔热、分户墙及楼板隔音等绿色建筑隐蔽工程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重点检查有无按图施工,对带装修(指装修施工已覆盖绿色隐蔽工程无法目测判定)验收的项目应每单体工程采取凿开法或抽芯法进行至少一组验证性抽检,并形成抽检记录。
3.监督抽检应抽测节能保温材料、隔音砂浆(涂料)等原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测项目抽测,并形成抽检记录。
4.形成的抽查、抽检记录应填写《监督手册》。
(三)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工程竣工资料时,除对照设计图纸节能与绿色专篇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检查其原材料的型式检测报告、分户墙及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等检测报告是否标注有“中山住建”防伪二维码。
五、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绿色建筑的等级评价要求和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六、从2022年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实施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竣工资料参考清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5日
附件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竣工资料参考清单(2022版)
(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专业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件);
(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包括材料报审表、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设备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分部(子分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等。
(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产品供货合同或发票、由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进场材料见证送检、设备复验和现场检测报告(以下为强制性条款)
1.屋面、墙面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
2.幕墙、太阳能热水系统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3.暖通空调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4.非均质保温材料的传热系数或热阻;
5.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6.幕墙四性、外门窗三性;
7.幕墙、门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中空玻璃密封性能,透光、半透明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反射比;
8.外墙、屋顶浅色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反射隔热涂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9.低压配电电缆电线、照明设备进场复检;
10.暖通空调系统风机盘管机组的进场复检;
11.分户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现场);
12.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撞击声隔声性能检测(现场);
13.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现场);
14.室内环境七项污染物浓度检测(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