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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9-20 分享: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2〕1号)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规定,强化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已在中山市诚信管理平台登记和接入中山市检测监管系统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二、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检测计划。

  三、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检测项目。同一检测项目只能与一家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如建设单位更换检测机构,应先与原检测机构解除检测合同,再签订新的检测合同。

  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合同标准范本(详见附件)签订合同。检测机构在检测前应将检测合同上传至“中山市建设工程建材和检测监管系统”。      

  四、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并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发现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应履行刷脸谱见证送检职责。没有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业主本人或书面委托的甲方代表(不得是施工单位人员)履行见证送检责任。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违规委托检测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送检,对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已隐蔽使用完的建筑材料等无法重新送检的应进行质量检测验评;逾期未整改的,对责任单位采取约谈、通报、记录不良行为等行业管理措施。

  六、消防检测、人防检测、防雷检测等,均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七、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示范文本)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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