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30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22〕1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配合贯彻执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7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黄振威,联系电话:88302307;第三方评价机构联系人:周海东,联系电话:15072576267)
中山市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质〔2020〕156号),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品质,稳妥推进我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30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22〕1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探索建立我市工程质量评价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差异化管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压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同时,评估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整体发展水平,加大对工程质量发展水平较低镇街的督促指导力度,促进各镇街建筑工程质量均衡发展,切实提升我市建筑工程品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试点,验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的方法、样本、指标、流程的科学性,同时总结试点经验,为全面推广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试点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评价范围
全市在建和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评价方式
我市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质量评价工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具体承办。
五、评价内容
根据《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实施手册(试行)》(详见附件)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区域质量综合评价(P1)、建筑工程实体质量评价(P2)、建筑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评价(P3)、建筑工程质量减分项评价(P4)及建筑工程质量加分项评价(P5)5个方面。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3年3月底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宣贯培训,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工作流程和技术要领。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组织保障,细化工作措施。
(二)试点阶段(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大力开展宣传动员,积极组织帮扶指导,充分调动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全面启动实施并持续推进试点工作。
(三)总结阶段(2023年6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发掘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管理制度、工作措施和成果运用机制,提炼形成我市试点工作实践成果,将2023年质量评价工作报告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赋予我市的一项工作任务。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试点方案和工作推进计划,扎实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被抽中项目所在区域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市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
(二)稳步推进工作。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是一项全新的、系统性的工作任务,涉及指标多、范围广、周期长。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加强过程督导检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实施手册(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