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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号:中建通〔2023〕8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06-01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工作规范有序,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实施技术要求,现就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评价流程

  装配式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试行)的通知》(中建通〔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委托专业学会、协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自行组织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评审,评审专家须从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中抽取。

  (一)形式审查

  建设单位按《通知》要求将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技术评审资料报我局总工办公室,总工办公室对评审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登记。

  (二)预评价阶段

  形式审查通过后,由评价组织单位召开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评审会,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和评审会时间、地点应提前告知我局总工办公室。

  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将按专家意见修改后的评审资料和评审专家组意见书报我局申请出具预评价意见书。

  (三)竣工评价阶段

  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按《中山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验收指引》(2021版)要求提供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部分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重新复核技术评分,并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形成《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专篇说明》(详见附件)。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通知我局总工办公室。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将《通知》要求的竣工评价资料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专篇说明》报送我局,我局按规定出具竣工评价意见书。

  二、强化专家管理

  我市装配式建筑评价专家原则上须从专家委员会中选取,若项目确有需要并报我局同意后可从专家委员会外聘请,与所需评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该项目装配式建筑评价。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专家参加评价或出具虚假评价结论等不良行为的,我局将按有关法规和诚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充分发挥市土木建筑学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凝聚行业蓬勃力量,为装配式建筑专家及技术人员搭建高质量的互动平台,积极推广新型建造方式,为实现我市建筑领域高质量发展贡献社会力量。

  特此通知。


  附件: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专篇说明(格式)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31日


  (联系电话:总工室,88337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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