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新型建筑转型升级,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8〕47 号),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现就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国务院、省和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是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必由之路。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二、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
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认定标准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执行,装配率不得低于50%。
三、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一)政府投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含)30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和纳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含)3000平方米的新建工业建筑(含厂房及配套办公楼和宿舍)宜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5万平方米(以规划许可证为准)的新建居住区、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 5000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单体地上建筑面积大于(含)10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宜采用装配式建筑。
四、其他事项
(一)各镇街要切实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严格把关政府投资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我局将定期通报各镇街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情况。
(二)超限高层(100米以上)单体建筑工程,经专家对抗震设防进行专项审查后,认为采用预制构件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可不采用预制构件,其他评价得分项按国家或广东省标准执行。
(三)因建造技术特殊、造型复杂、多功能混合的单栋建筑,难以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评价要求的,可由建设单位通过组织专家技术论证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价有关要求。
(四)《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工作要求的通知》(中建通〔2023〕5号)废止。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0760-88337746。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