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1〕146号)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为强化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人防检测”)信息化工作,各人防检测机构应使用人防检测管理系统进行现场检测。为保障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实现人防检测电子化、无纸化,减少人为干扰因素,人防检测管理系统应具备电子化记录检测数据、人防检测数据实时上传监管系统、自动生成检测报告等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山市建设工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中山市建设工程建材和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人防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相应功能要求的人防检测管理系统(详见附件1),并做好接入监管系统的工作,出具带有“中山住建”防伪二维码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无“中山住建二维码”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根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通知》(中建通〔2022〕112号)的相关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人防检测也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在检测前应将检测合同上传至监管系统。
三、2023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人防检测业务的人防检测机构,凡未采用人防检测管理系统进行人防检测、未与监管系统联网接入、不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其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不能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特此通知。
附件:人防检测管理系统功能要求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