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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交房即发证”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11-16 分享: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

为深入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服务模式,逐步实现“交房即发证”覆盖所有新建商品房项目,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房即发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同步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二、新建商品房项目如具备“交房即发证”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将相关情况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信息公示,在与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前应主动告知购房人相关情况。如购房人申请办理“交房即发证”业务,开发企业应“交房即发证”作为合同条款在《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进行有关责任和义务的约定,并由开发企业在广东省数字住房(粤安居)一体化平台中《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信息勾选“交房即发证”。

三、各购房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前,请向开发企业了解拟购商品房项目是否具备“交房即发证”条件,如该项目具备条件,请与开发企业友好协商,采取“交房即发证”模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与开发企业在《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交房即发证”作为补充协议条款约定有关责任和义务。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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