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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12-01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结合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规范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二、认真落实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需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合法合规审查、集体决策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确定招标项目的相关负责人。

(二)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当具备法定的相应条件。

(三)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和责任。

(四)遵守国家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

(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2.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7.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中的采购人、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有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八)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九)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前,需按照《关于做好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招标计划的发布工作。

三、依法依规做好招投标各环节工作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1.招标人需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2.使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

3.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法定公布事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4.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5.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因素和方法等内容,按照“评定分离”定标方案(定标实施细则)开展定标活动。

6.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字号、字体、段落格式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7.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相关规定执行。

8.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除法定规定外,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作出的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2)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3)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4)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6)违规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7)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8)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金额或预算金额的2%,或超过法定的上限值。

9)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资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10)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开标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做好开标过程记录、存档备查。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负责组织开标活动。对投标人在开标时提出的异议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不得违规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活动,或者拒绝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4.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应符合相关规定。招标人选派或委托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三)评(定)标

1.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评(定)标准备工作,并向评(定)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开展评(定)标工作。

2.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前,招标人应重视清标工作,清标要素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设置,同时需对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清标完成后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3.严禁招标人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定)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定)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定)标。招标人发现评(定)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定)标标准和方法评(定)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4.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定)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定)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5.评(定)标工作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

(四)评(定)标结果公示、拟定中标人

1.招标人根据评(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定)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定)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5.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公告,该公告等同于将中标结果告知中标人及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招标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5)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五)招标信息的发布

1.落实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包括招标计划提前公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公开、资审结果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定标结果公开、中标结果公开、合同履约与变更信息公开等。

2.应在省、市指定媒介发布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审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公示、定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合同履约及变更信息公示等信息,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内容应当同步、一致。

3.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和停止发售时间应符合法定要求。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时,招标文件同步发出,发售时间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开始时间应为工作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六)异议受理和处理

1.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

2.在异议处理期间应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异议。异议答复中应当包含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处理依据。

3.异议不涉及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且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影响,招标人可在异议答复后依法继续开展招投标活动。

(七)投诉处理

招标人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招标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根据《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行统一平台交易,即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二)应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因不可抗力或者异议、投诉处理等特殊情况,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三)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确有需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在交易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项目音视频的拷贝申请,由其协助留存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音频视频资料。

(四)招标人不可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切实做好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保密工作。

(五)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开展定标工作前加强对定标成员库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保密教育培训。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定标情况或与定标有关的其他信息,招标人如发现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上述不良行为的,由招标人取消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八)招标人应对招标效果进行评估核查。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评估核查开始时间由招标人自定,原则上不超过完成招标工作一年内。评估核查内容可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评估核查工作完成后,应撰写评估核查报告,评估招标效果,优化后续定标方法。我局将结合年度开展的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对招标人的评估核查报告进行抽查。

五、本通知的内容如法律法规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招标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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