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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12-07 分享:


古月池

单位2023年8月2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系统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流水号ZS202307290108,其中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项目负责人为石向阳。2023年89日你单位获准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书编号:442000202308090101)。

近日,我局收到投诉线索,经核查,你单位申请材料中项目负责人签名非石向阳本人签名,属于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陈述申辩告知书》(中建市告2023〕21-001 ),并于2023年11月29日送达。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书编号:44200020230809010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6日   

  

(联系人:黄梓洋,联系电话:0760-86688773-278;联系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建设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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