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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

文号:中建通〔2024〕46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06-03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工程款支付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提高建设单位诚信履约意识,防范和化解工程款支付风险,维护施工单位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广东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源头治理欠薪问题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一)实施范围

  2024年6月1日前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需在2024年6月10日前补办工程款支付担保手续,并将相关凭证信息上传至施工报建系统的“事中事后管理”模块。

  2024年6月1日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手续,并将相关凭证信息上传至施工报建系统的“事中事后管理”模块。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可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任一形式提供担保。

  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获得相应资格,其中,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由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或保险机构办理;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为取得我市银行授信额度并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

  同一银行分支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施工合同约定工期(计划工期)。对已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除合同双方终止合同、或工程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在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前不得撤销。

  二、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款支付担保是保障工程建设双方权益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各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合同或补充协议,及时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手续。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主体责任,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落实。

  此函。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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