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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12-17 分享: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24年12月印发。为贯彻落实新《办法》,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支取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新《办法》若干措施的调整及优化通知如下:

  一、明确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设相关要求

  新《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预售人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新《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二、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缴存相关事项

  新《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于商品房首次登记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购房协议(包括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期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带装修交付的商品房,购房款应包含装修款。”以及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存入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变相逃避监管。”我局将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款缴存的相关操作。

  三、不再使用差异化方式支取

  新《办法》中,商品房预售款的支取方式为用款计划方式、监管额度方式、保函置换方式。其中,监管额度方式细化为六个阶段,已覆盖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因此,从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差异化支取方式不再使用。

  四、更新商品房预售款相关业务所需材料

  为配合做好新《办法》中商品房预售款的相关业务,明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我局对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相关业务的所需材料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详细做法已另发通知。

  五、明确“清单化”管理的具体做法

  明确“清单化”管理。预售房地产项目(以预售证为单位)实行“清单化”管理,保证预售资金用于后续工程建设,请各开发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麦智贤,8833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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