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住建局,翠亨新区城建局,各镇、街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使用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监督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换发国家标准化电子证照的通知》(粤建质〔2024〕245号),严格落实产权备案证、使用登记证电子化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设备入场审核和产权备案业务办理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的文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不得出租、使用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
二、迅速落实超使用年限建筑起重机械办理注销手续
对超出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未拆除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组织起重机械各有关单位办理拆除。如没有条件进行拆卸的,必须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并对该设备进行封存,严禁使用,直至拆除。产权单位对本单位备案对照《超使用年限未办理注销的建筑起重机械及产权单位清单》(详见附件1),深入排查本单位名下的超使用年限未办理注销的建筑起重机械,于10月31日前完成产权注销手续。
三、迅速落实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落实产权备案证电子化
市镇两级监督机构要压实受监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对照《在用建筑起重机械未完成产权备案证电子化的设备、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督促辖区受监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及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于10月31日前完成产权备案证电子化。市镇两级监督机构要对未按时完成产权备案证电子化的在用建筑起重机械于11月1日起责令暂停使用,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处理。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镇街受监项目在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电子化整改情况及处理情况(详见附件2)于11月3日下班前粤政易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联系人(市财政投资项目及中心城区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负责,其他项目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四、迅速落实已备案闲置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电子化
我市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要对照《已备案闲置状态(含外市在用)未完成产权备案证电子化起重机械及产权单位清单》(详见附件3),举一反三,迅速对本单位名下产权设备开展排查整治,对本单位名下尚未完成产权备案证电子化的设备于10月31日前完成产权备案证电子化。
五、产权备案证电子化操作指引及技术支持
产权单位办理产权备案证电子化业务办理参照《中山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中山市产权备案证换证操作指引》(详见附件4),也可在“中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网格化管理系统”登录界面下载。各有关单位如有疑问可咨询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或系统技术支持。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程工、吴工,联系电话:88260030;市网系统运维单位技术支持:梁工,联系电话:18038724110。
六、工作要求
各项目参建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入场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审核和产权备案工作,迅速推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电子化工作。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督促受监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产权备案证电子化的各项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落实不到位监督部门开展约谈。
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将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通知要求落实不到位的产权单位限制在“中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网格化管理系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子系统的起重机械相关业务操作权限,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产权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超使用年限未办理注销的建筑起重机械及产权单位清单
2.在用建筑起重机械未完成产权备案证电子化的设备、项目清单
3.已备案闲置状态(含外市在用)未完成产权备案证电子化起重机械及产权单位清单
4.中山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中山市产权备案证换证操作指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3日
(联系人:程明锋、吴松龙,联系电话:88260030)
附件1.超使用年限未办理注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产权单位清单.xlsx
附件2.在用建筑起重机械未完成产权备案证电子化的设备、项目清单.xlsx
附件3.已备案闲置状态(含外市在用)未完成产权备案证电子化起重机械及产权单位清单.xlsx
附件4.中山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中山市产权备案证换证操作指引_174531352288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