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住建局,翠亨新区城建局,各镇、街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扰民,营造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25〕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施工噪声防控责任
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施工噪声污染防控责任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防控的首要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好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噪声排放标准和施工时间控制建筑施工噪声;监理单位要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二、落实施工噪声防治措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施工单位应结合工地现场实际情况,识别主要施工噪声污染源,明确施工噪声防治措施,编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至少应包含施工设备关键信息、噪声防控措施和制度、管理要求等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噪声防控实施方案。
(二)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在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时,要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除特殊需求取得夜间施工连续作业证外,不得夜间22:00至次日6:00时间段内噪声施工。
(三)优化工艺及设备。在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使用锤击桩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
三、实行施工噪声公示制度
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向工程项目所在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项目向市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山市夜间建筑施工连续作业证明》(详见附件2),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一)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3个工作日前,向监管部门提交:1.施工许可证;2.施工工艺安排计划;3.项目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4.《中山市夜间建筑施工连续作业证明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工程项目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中山市夜间建筑施工连续作业证明》,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三)监管部门出具《中山市夜间建筑施工连续作业证明》后,同步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施工连续作业证明一式两份,监管部门、施工企业项目各执一份。各项目需将原件交由项目负责人保管或放在工地值班人员处,便于夜间巡查查看,复印件张贴在工地门口或专用公示栏等明显位置。
(五)附近有噪声敏感区域的,如居民小区、医院学校、机关团体办公地,施工单位要制作夜间施工公告书,公告书尺寸不小于A3纸(420毫米×297毫米),需写明项目工地名称、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工艺,并在最后写明“给您和家人的休息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并加单位盖公章或项目部章后,连同《中山市夜间建筑施工连续作业证明》复印件一同粘贴在工地门口或专用公示栏。
四、强化监管与执法
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要综合运用警告、约谈、扣分等措施全面加强管理;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夜间连续作业证明、未按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项目要严肃查处;对居民投诉强烈的施工项目,要加强与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沟通,开展噪声监测并固定证据,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1.中山市夜间建筑施工连续作业证明申请表
2.中山市夜间建筑施工连续作业证明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