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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参建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5-11-12 分享:

火炬开发区住建局,翠亨新区城建局,各镇、街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参建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变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期未能延续或者被撤销、撤回等,不再具有承接该项目资质的,不得继续参与项目建设,项目应当立即停工。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选定符合项目建设资质条件的企业后,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如变更的单位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应注销原施工许可证后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的勘察、设计、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单位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期未能延续或者被撤销、撤回等,不再具有承接该项目资质的,应当停止服务。

  二、市、镇(街)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将项目参建单位是否具有承接项目所需资质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检查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期未能延续或者被撤销、撤回等,不再具有承接该项目资质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等规定,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选定符合项目建设资质条件的企业后,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如变更的单位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应注销原施工许可证后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才能申请复工;检查中发现勘察、设计、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单位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期未能延续或者被撤销、撤回等,不再具有承接该项目资质的,应当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局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镇(街)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信息共享,在履行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职能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期未能延续或者被撤销、撤回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当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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