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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6-07-01 分享:

火炬开发区住建局,翠亨新区城建局,各镇、街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全流程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起重机械设备准入管理

  (一)强化设备进场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之前出厂的建筑起重设备需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且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备。

  (二)开展产权备案设备抽查

  安全事务中心对在我市备案的二手建筑起重机械,随机抽取设备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抽查建筑起重设备买卖合同资料、安全技术档案、主要机构件与产权技术档案一致性。抽查发现实体与备案资料不一致的设备,不予办理产权备案。

  二、使用、安拆与维保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使用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负主体责任。使用单位应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见附件1)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粤建质〔2025〕269号)(见附件2)的文件要求,规范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安全员),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维保情况;对自查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各相关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并上报住建主管部门。

  使用单位应开展建筑起重设备日常检查,规范填写《塔式起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见附件3)、《施工升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见附件4),记录表存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备查。

  使用单位应定期(每月10日、20日)自查并落实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人证合一、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无证上岗或“一人多机”等违规行为。

  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九条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核实安拆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安拆告知手续。

  (二)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作为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巡视、旁站等方式严格审查检查专项施工方案、装拆企业资质、装拆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装拆作业过程及使用登记特种作业人员人证合一、使用单位日常检查、维保单位维护保养情况,督促使用单位、装拆单位及维保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并在监理日志、监理周报中如实记录报送起重机械管理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时,监理单位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条文件要求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监理单位应核实安拆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安拆告知手续。

  (三)安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装拆卸单位应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粤建质〔2025〕269号)文件要求,规范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装拆卸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2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山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办理作业告知手续(审批一个月内,可市网变更预作业时间,不可变更作业人员),并提前1个工作日将安拆作业时间(精确至小时)告知(书面或微信等方式)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四)‌落实现场条件验收

  设备基础、附墙装置等必须按专项方案施工并验收合格,确保设备安装位置的承载力和安全距离符合要求。设备的桩基础检测报告作为设备基础验收的必要条件,需一并存档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标准》(JGJ/T 187-2019)的要求,塔机基础的基桩检验可以用本工程同样条件下的工程桩替代,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的检验,当桩型和地质条件不同时,宜按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规定,单独进行塔机基础的基桩检测。

  (五)规范维护保养行为

  使用单位负责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负责。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委托合同应明确维保的具体内容、周期、维保记录格式、安全责任及应急处置要求。

  维保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维护保养,并规范填写《塔式起重机月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附件5)、《施工升降机月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附件6),记录表存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备查。

  维保单位在维保过程中应进行影像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记录维保作业开始、维保作业结束、关键部位(见附件7)维保作业、问题隐患整改前后对比情况,影像资料宜添加时间、地点水印,影像资料由项目部存档备查。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和项目停工期间均必须进行定期维保,‌每月维保不少于1次‌。维保过程应由使用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安全员)到场巡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见附件8)。台风来临前应按照专版使用说明书或专项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至少一次检查与维护,并填写检查与维护记录。

  三、强化监督检查与执法问责

  (一)明确审批和批后监管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领域批后各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案件调查移送、投诉处理由设备所在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市管项目、共管项目由安全事务中心负责,镇街自管项目由属地住建部门负责)。审批部门(含已下放审批权限的相关镇街)与各项目实际监督机构之间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备案、使用登记、产权注销等工作衔接,强化全流程闭环监管。

  (二)强化装拆环节现场检查

  安全事务中心、各镇街住建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将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装拆、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等纳入巡查检查内容,压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拆作业环节,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按照装拆单位告知的具体作业时间,对安装拆卸作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实施情况。

  (三)强化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监管

  监督抽检技术帮扶增加安全监控系统(“黑匣子”)接入及管理抽检事项,抽检报告结论中,备注设备“黑匣子”管理状态,异常设备备注“黑匣子”生产厂家。发现“黑匣子”未安装、不在线、数据异常的,监督部门要发出暂时停用设备通知书,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行为。“黑匣子”数据异常的设备使用单位需自行委托具备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核准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需在我市备案)复查,经委托检查“黑匣子”数据无异常的,监督机构方可同意项目恢复使用塔式起重机。

  我市备案的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在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达到最大独立高度检验检测、第一道附着后检验检测、定期年检检验检测中,应增加安全监控系统(“黑匣子”)接入及管理情况检查事项(“黑匣子”是否安装、是否在线、数据是否异常(数据恒定不变、监测误差明显超标等)。该检查事项不作为抽检结论判定依据,在抽检报告结论页注检查情况,并定期报监督部门。监督部门要对检测机构检查发现“黑匣子”未安装、不在线、数据异常的塔式起重机发出暂时停用设备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方可同意恢复使用设备。

  (四)加强现场抽查检查

  项目监督机构应对属地受监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安拆及顶升降节、设备实体安全状况、设备使用、日常检查情况、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情况、维保记录真实性、人员持证上岗及人证合一情况、安全生产日志及监理周报填报等内容。

  (五)强化第三方技术帮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全市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抽检技术帮扶,对上年度抽检发现存在较多重大事故隐患的镇街加大抽检比例。安全事务中心、各镇街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批后监管职责分工,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整改,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执法文书资料按有关要求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鼓励有条件的镇街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扩大抽检范围。

  (六)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检查发现的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产权单位、装拆单位、维保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日常检查、月度维护保养、台风前检查与维护、特种作业人员人证合一、维保影像资料存档或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维保影像资料不实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采取责令整改、停工、约谈、诚信扣分、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

  (七)突出重点深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监督机构应对照以下工作重点,逐项目、逐设备检查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及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落实逢检必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维保单位应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2.使用登记证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司索信号工应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3.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安全监控系统(“黑匣子”)并接入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应在线,发现起重量、幅度、回转角度等核心运行参数超出安全规范阈值、长时间保持恒定的,使用单位应立即整改,确保作业安全。

  4.使用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应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监督机构检查发现上述问题隐患的,一律责令停用相关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判定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3.塔式起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

             4.施工升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

             5.塔式起重机月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

             6.施工升降机月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

             7.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作业应影像记录关键部位

             8.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30日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zip

附件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3.塔式起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docx

附件4.施工升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docx

附件5.塔式起重机月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docx

附件6.施工升降机月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docx

附件7.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作业应影像记录关键部位.docx

附件8.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GDAQ020602(新版2026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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