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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6-07-03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34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函〔2025〕3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现就严格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范围与平台路径

  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均须按规定完成信息登记。各代理机构应通过登录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scjg.gdcic.net),如实登记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把控从业条件与人员配备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独立办公场所。机构应确保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

  三、规范登记内容与动态更新机制

  代理机构应对其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姓名;

  (三)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若机构或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我省省级平台自行更新;机构注销的,应当在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撤销登记。

  四、强化项目负责人制与合同管理

  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应从在全国平台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1名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列明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同时,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规范的招标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费用收取标准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严禁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

  五、严格核查与违规惩戒机制

  我市各级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把信息登记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范围。对未按规定完成信息登记的代理机构,由所属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招标科,8833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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