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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新建保障性住房打造“好小区、好房子”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6-07-30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住房品质的意见》(建标〔202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及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性住房品质,有序推动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建成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小区、好房子”,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须严格执行《住宅项目规范》等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鼓励按照《中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指引(试行)》实施建设;《中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指引(试行)》基本类条款为基本要求,提升类指标由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际自主选用,总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配套合规。项目选址、整体布局应符合片区国土空间规划,结合项目实际落实完整社区建设要求,合理配置养老托育、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垃圾分类等基础配套,实现全龄友好、人车分流。

  (二)绿色低碳达标。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按照《中山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5)》中片区规划管控要求执行,同步配套节水、节能设施,落实垃圾分类、雨污分流等低碳配套措施。

  (三)装配式建造达标。装配式建筑按照《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执行,评价等级达到基本级及以上,合理选用预制楼板、预制楼梯、集成厨卫等标准化部品,推行装配化装修。

  (四)智能建造达标。智能建造按照《中山市智能建造项目评价指引(试行)》申请评价,评价等级达到基本级及以上,配套智慧门禁、小区视频安防等基础智能化系统,搭建小区智慧管理基础平台。

  二、根据《中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推行可行性研究评估与保障性住房认定审核合并审议。各项目申请保障性住房认定时,须同步报送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等材料。由属地镇街牵头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同步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建设科技科、房地产管理科、工程建设技术事务中心)开展保障性住房认定审核,召开会议审议或书面征求意见审核,重点核查项目需求、规划选址、整体布局、户型配比、配套设施、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等级、智能建造等级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建设要求。分期建设项目按照分期范围分别编制材料、分批次报送审议。建设方案经审议通过后,若涉及户型调整、配套设施删减或下调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相关指标等情形,须重新提交复核;未通过审议的项目,不予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

  三、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须将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科技科开展初步设计审查。建设科技科按照初步设计审查要求,开展全面核查,重点审查项目建设标准、方案比选、初步设计深度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明确修改意见与建设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将项目概算文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造价中心组织项目概算审核。项目涉及建设方案、户型、配套、装配式、绿建、智能建造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送初步设计审查,未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变更的,不得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

  四、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设计单位须严格依据项目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开展施工图设计,同步分别编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专项设计专篇(专篇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须将初步设计意见落实情况、装配式、智能建造、绿色建筑等标准列为重要审查内容,未编制专项设计专篇、未执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特此通知。


  附件:1.智能建造设计专篇说明(参考大纲)

                  2.中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指引(试行)

                  3.中山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2025版)

                  4.中山市装配式建筑设计指南(2021版)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0日


(联系方式:建设科技科,88337746)


附件1:智能建造设计专篇说明(参考大纲).docx

附件2:《中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指引(试行)》.pdf

附件3:《中山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2025版)》.pdf

附件4:《中山市装配式建筑设计指南》(2021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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