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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6-09-17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我局制定了《中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现面向公众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范围

  保障对象范围主要为本市户籍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

  (二)申请主体要求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计入家庭人口数。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和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配偶、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视同已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今后不得再单独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未成年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再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准入条件

  1.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住房网签备案记录。(已签订购房合同、征收拆迁或货币安置协议、有宅基地等情形,均视为有房;而有自有住房但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视为无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征收(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和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申请时近三年内(36个月内)在本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满24个月,且申请当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扣费成功;

  (6)单身申请人需年满22周岁。

  2.人才家庭申购条件:

  以引进人才政策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或家庭,申请人需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申购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处于在缴状态,且应当经市、镇(街道)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规认定为人才。

  正在租住公租房、保租房、直管公房、人才房等享受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群体,应当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如实申报,并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30日内退出前述住房;正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群体,应当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如实申报,并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停止租赁补贴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应视同已享受住房改革政策核定有关待遇。

  二、申请材料

  根据《中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申购条件规定,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身份证明: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临时身份证、2个月后到期的身份证视为无效);

  (三)婚姻证明: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身人员填写个人婚姻状况声明(详见附件2); 

  (四)住房证明: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查询证明或房产证明;如自有房产属C、D级危房,提供相关鉴定证明;

  (五)参保证明:户籍家庭主申请人需提供三年内(36个月内)在本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24个月并处于在缴状态的证明;人才家庭主申请人需提供12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处于在缴状态的证明。

  (六)人才证明:人才家庭主申请人需提供经市、镇(街道)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规认定为人才的证明;

  (七)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可通过线上和线下进行申请登记,审核通过后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一)提出预申请及初审

  1.线上预申请填报: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在微信搜索并进入【中山住建】小程序,点击【配售型保障房平台】,仔细阅读【配售型住房管理说明】和【申请资格说明】,确认需要申请后选择【立即申请】,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提交申请。线上填报成功后,小程序将生成申请编号。

  2.线下初审:申请人可通过小程序申请成功页面及申请编号,凭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中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提交《中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证明、参保证明和人才证明(如有)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诚信承诺书,并且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等状况的查验。

  (二)复审

  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受理和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书面初审意见提交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

  (三)终审

  结合出台的《中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所明确的申请准入条件,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退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修改材料。

  (四)公示

  对于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将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申请人将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如有异议,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录在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今后10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经审核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有购买商品房等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情形的,应主动告知审核部门以退出申请。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及后续产权管理、使用管理等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和上市交易,实行封闭管理。购房家庭不得向第三人进行转让,只能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进行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购房价格每年折旧扣减,回购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购买家庭自行装修费用不纳入回购价格计算内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后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违规出租或转让等。其他未尽事宜或政策调整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2.中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工,88363690)


附件1:中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doc

附件2:中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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