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府办《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中府函[2017]410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将《关于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组成的通知》(中建[2003]15号)等35件文件进行废止;及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中山市排水管理办法》最新规定,宣布《中山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中府[1998]59号)和《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中府办[2011]33号)失效。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宣布文件失效目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