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粤建质〔2015〕13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目录等相关资料,现通知如下:
一、更新申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提交的资料。全市所有施工项目必须按照更新后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目录》(详见附件1)要求执行并提交相关资料。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竣工尚未办理安全评价书的项目,按照《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关于启动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工作的通知》(中建安通[2016]11号)的要求实施。
二、规范安全隐患整改的工作流程及文书资料。根据《规程》要求,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详见附件2),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市安监站或者镇(区)住建部门(由市安监站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交市安监站,由镇(区)住建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交镇(区)住建部门)。市安监站或者镇(区)住建部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市安监站或者镇(区)住建部门应按权责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目录
2、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