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市机构改革的职能调整等要求,我局承接了建设工程消防和人防验收的监督管理职能。为在机构改革期间能顺利开展消防和人防验收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5月13日起消防、人防工程验收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分项,完成消防、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二、消防、人防工程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各方责任主体验收,建设、施工、设计、监理作为验收主体依法对消防、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各方责任主体验收。
三、已办理由消防部门验收的工程和已办理人防办验收的工程,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相关验收证明文件,无需另外再办理专项验收。
四、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中山市机构改革期间消防和人防工程验收工作监督指南》(详见附件),在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前,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市机构改革期间消防和人防工程验收工作监督指南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