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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清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中建通〔2019〕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1-10 分享: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清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日

  

 

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返退清算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凡2017年3月31日前我市行政区域内,已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完工后,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返退条件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退还;凡2016年1月30日前我市行政区域内,已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建筑工程完工后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散装水泥并符合返退条件的,专项资金预收款予以退还。不予返退部分预收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二、“两金”的返退清算管理由市散装水泥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散装站,内含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两金”的返退清算工作由市散装站负责。

三、“两金”返退清算操作程序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清算

1、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市墙改办或事权下放的镇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预收的专项基金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返退清算。

2、墙改办或事权下放的镇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现场核验砌体工程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墙体材料。

3、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和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合格后60日之内,应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办公窗口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清算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2)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购进新型墙体材料(见附件)的发票(复印件);

(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合格证(需列明工程名称、供货数量,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证书副本(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018年5月10日后建筑工程申请返退专项基金事项,不再要求提供《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证书》;

(7)市墙改办或事权下放的镇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检查情况记录;

(8)《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9)逾期申请情况说明书(逾期申请由申请单位提供);

(10)承诺书(申请单位承诺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4、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办公窗口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及时办理对该项工程专项基金的返退清算审核,并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清算手续。

(1)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5)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6)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6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5、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60%的;

(2)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3)使用国家、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4)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

(5)逾期申请返退专项基金未提供逾期申请情况说明书的;

(6)提供虚假材料。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工作

1、已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市散装站核实发票,按规定使用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构件)和预拌砂浆的,预收的专项资金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返退清算。

2、使用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60日之内,应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办公窗口申请办理专项资金返退清算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

(2)专项资金预收款票据;

(3)购进符合规定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构件)和预拌砂浆的发票;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复印件);

(6)逾期申请情况说明书(逾期申请由申请单位提供)。

(7)承诺书(申请单位承诺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3、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办公窗口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及时办完对该项工程预缴专项资金的返退清算审核,并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返退手续。

(1)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全部使用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构件)和预拌砂浆的,专项资金预收款100%返退;

(2)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构件)和预拌砂浆比例大于70%小于100%(含7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资金预收款按实际使用比例返退;

(3)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构件)和预拌砂浆比例小于70%的,专项资金预收款不返退。

4、专项资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1)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构件)和预拌砂浆比例不超过70%的;

(2)使用了无证散装水泥、无资质预拌混凝土、未备案的预拌砂浆的;

(3)未通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4)逾期申请返退专项基金未提供逾期申请情况说明书的;

(5)提供虚假材料。

四、建设单位或散装水泥使用单位实际缴纳的“两金”(指不予退还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912

  

  


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11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沙多孔砖(符合JC/T637-2009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T 15229—2011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

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2010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T 862—2008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2008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GB/T23451—2009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 829—2010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2008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8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纤维水泥平板(符合JC/T412—2006技术标准);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符合JC/T1057—2007技术标准)。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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