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结果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情况表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1-07 分享:


项目名称

投诉事项

是否受理

投诉接收时间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间

处理结果

中山市西区新建高中学校工程项目

1.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2.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被废标处理。

2021年1月14日

2021年1月21日

1.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调查认定事实,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驳回投诉;2.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调查认定事实,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驳回投诉。

杨殷纪念展示区展示项目EPC总承包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被投诉人作废标处理。

2021年1月18日

2021年1月28日

根据调查认定事实,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驳回投诉。

中山市南头镇中心小学扩建工程勘察、设计(第2次)

投诉人认为其在评标过程中被废标无依据。

2021年2月9日

2021年3月22日

根据调查认定事实,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情况属实,我局责令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南头(黄圃)镇取水口迁移工程(标段一)

1.投诉人认为其在该项目依法被评审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审结果合法合规,评审结果应予维持;2.投诉人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应将该资质证书作为否决投诉人投标文件的理由;3.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和中山中汇取水口工程运营有限公司的复评结果有违公平。

2021年2月19日

2021年3月18日

根据调查认定事实,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驳回投诉。

中山市看守所综合执法技术大楼(第2次)

1.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发证日期不符;2.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质证书发证日期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发证日期及资质内容不符;3.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发证日期不符。

2021年5月6日

2021年5月14日

根据调查认定事实以及结合专家意见,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驳回投诉。


新媒体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