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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排水中心完成90多家排水户水质监测工作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1-23 分享:

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有关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为进一步强化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市排水中心于2017年12月完成中心城区涉及医疗、餐饮、综合体、工厂等92家排水户的水质监测工作。

本次监测共有20多家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检测值超标的检测因子多为化学需氧量(COD)和粪大肠菌群数。针对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排水户,市排水中心向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排水户限期自查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时改正并复测水质,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执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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