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的有关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为开展我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排水中心目前已完成污水排放口水质监测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从中介超市中抽出水质监测机构。
下一步排水中心将委托水质监测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现状排水户排出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对水质监测结果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排水户,排水中心将向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排水户限期自查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执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