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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

信息来源: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7-25 分享: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0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2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省委工作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我省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导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坚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改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提升国际竞争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贯彻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下硬功夫打造好发展软环境,切实解决审批流程长、办事效率低等营商环境“痛点”“堵点”,加快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建立健全保障营商环境的法规规章体系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又符合我省实际的立法,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保障落实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优先安排涉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章,抓紧制定或者修改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社会信用条例、标准化条例、版权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贯彻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国家授权及我省立法权限,开展有针对性立法,支持深圳、珠海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支持广州开展先行先试立法。加快推进我省与港澳营商规则相衔接。及时总结、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
  增强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企业办理商事登记、行政许可、项目报建、税费缴纳、员工招收等事项,明确行政机关办理的权力责任与法定时限,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的透明度,加强法规规章出台前后的联动协调,制定实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缓冲期,为企业执行有关规定预留一定的准备时间。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扩大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完善审查标准和操作程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抓紧开展营商领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妨碍公平竞争、束缚企业发展、违反内外资一致原则的,及时修改或废止。依法支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试点工作,及时调整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的政务服务效能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内外资企业打造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市场环境。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围绕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依法推进强市放权,赋予各地更多自主权。贯彻实施政府投资条例,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依法实行高标准的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政策举措与规则机制,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登记更加便利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实现“照后减证”,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依法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推动降低涉企收费。推进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幅精简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优化监管方式。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建立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区域评估、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制度,实现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
  推动构建公平统一、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市场监管制度,形成多元共治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推进“信用广东”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依法采取守信便利通行、失信约束限制措施。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在发展规划、项目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保持稳定性与连续性。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及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强化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应用,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加强协同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规范执法等制度。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性审慎监管,营造包容支持创业创新的制度环境。推进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的价格机制。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公众、媒体协同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反映企业意见、帮助企业维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支持政府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完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推动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推进电子政务、行政审批和服务标准化建设,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率和协同办公水平。支持拓展粤省事移动政务平台服务范围,推进网上审批和服务,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要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支持政府整合行政审批职能,制定企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企业办事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办结时限,细化裁量标准。建立完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预防和惩戒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主动回复处理结果。拓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提高各类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交易的透明度、公平性。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升中介服务质量水平,推进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按期完成行业协会商会和行政机构脱钩的相关工作。
  四、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切实维护营商领域的法治秩序
  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推进各级政府事权法制化、规范化,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禁止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省政府依法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未纳入相关目录的,有关部门不得对企业收费。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坚决制止对企业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推动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信息自动采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执法情况网上查询。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落实竞争中性原则,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破除所有制、区域、行业等歧视性限制和各种隐性障碍,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投资准入、公共项目、政策支持、资质认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改善民营企业经营环境,让民营企业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融资便利、减税降费等方面得到实实在在的支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和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好释放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完善知识产权代理、运营、鉴定、维权援助等服务体系,推进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建设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办事大厅。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其依法维权。依法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民事司法保护和刑事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以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的问题。
  推进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严格保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和企业财产权,加强中小投资者股东权利保护。强化合同各方权益保护。严格依法解决涉企矛盾纠纷,防止各类诉讼案件超期办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成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及时纠正冤案错案。审慎采用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程序,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减少办案活动给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大生效判决执行力度,加快企业债权实现。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构建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企业维权渠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仲裁机构创新发展,鼓励仲裁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创新仲裁机制,完善相关规则,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建立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合作机制,协同解决跨境纠纷。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发展高水平法律服务业,大力培养引进高端法律人才,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
  五、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有效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有效监督。根据本省实际做好外商投资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规范市场管理行为、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营造依法办事和高效便利的政务服务环境。加强对法院、检察院司法活动的监督,督促各级法院规范民商事案件办理程序、加大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力度,督促各级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的法治化状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各级政府要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检查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弥补薄弱环节。建立政府服务评价制度,由企业和人民群众评判政府服务绩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建立营商环境投诉机制,通过统一工作平台,对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及时受理、按责办理、限时办结。
  全社会要积极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法有序开展监督。鼓励企业和人民群众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合理意见建议,及时反映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担任特约监督员等,协助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推广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不良行为。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实效,引导全民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引导和支持社会公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加强对企业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履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优秀企业家培育,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推广企业依法经营的先进典型,在市场竞争中打造具有开拓精神、前瞻眼光、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充分运用广交会、高交会、创交会、中博会、海丝博览会以及海外展会等活动,提高广东营商环境的影响力和美誉度,支持广东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促进其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建立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依法依规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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