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号),2013年4月15日 | 第十条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审批登记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意见等,如实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 将第十条第(二)项“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改为“闲置原因及其证明材料” | 是 |
2 |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12〕16号),2012年4月7日 | 第十二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第(二)项“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镇区政府。” | 将第十二条第(二)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修改为“提供佐证材料” | 是 |
3 | 《中山市殡葬管理办法》(中府〔1998〕32号),1998年4月24日 | 第九条(二)对死因不明和无名尸体,经公安机关检验,出具有关证明后,方能火化。 | 将第九条第(二)项“出具有关证明后”修改为“出具死亡证明后”。 | 是 |
4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9号),2018年1月29日 | 第十七条(九)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删除第十七第(九)项“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是 |
5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6〕93号),2016年9月18日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情形。” |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凭相关证明材料”。 | 是 |
6 | 《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8〕54号,2018年12月25日 | 第二十二条“(八)其他相关材料” | 删除第二十二条“(八)其他相关材料”。 | 是 |
7 | 《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9〕19号),2019年6月20日 | 第十四条保护更新项目计划申请材料。第(一)6.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二)4、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资金支付申请材料(一)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二)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 删除第十四条第(一)6项“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和第(二)4项“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删除第十五条第(一)5项“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和第(二)5项“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 是 |
8 |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中府〔2019〕70号),2019年6月27日 |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项目首次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九)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 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项目,需办理转移登记的,应由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九)项“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是 |
9 | 《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中府〔2019〕64号),2019年6月13日 | 第十六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兴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予以明确,第十六条第(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修改为“《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 是 |
10 | 《关于修改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1〕165号),2011年12月20日 | 第九条(四)场地使用证明文件(依招标或拍卖取得使用权的提供中标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的须经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注意见。 | 删除第九条第(四)项“场地使用证明文件(依招标或拍卖取得使用权的提供中标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的须经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注意见。”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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