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以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各类民用建筑的典型建筑形式详见附件1,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详见附件2。
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转功能后属于本规定民用建筑范畴的,应按本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修建的,在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可用于人员和装备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的地下防护设施。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依据空间规划分区分片布局,互相联系为体系,落实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依据详细规划实行总量管控。
第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并在保证防灾备战效能的前提下,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界定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在核发有效的规划审批文件中注明城镇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明确人民防空专项规划需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落实的内容,以及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的配建标准与用地规划条件内容,市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土地出让方案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落实人民防空指标要求。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发展改革、税务、财政局等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如下(列表详见附件3):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五)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基础埋置深度,是指从基础底面至室外设计地坪的垂直距离。基础底面取底板下表面标高,基础形式为桩基时,取桩基承台顶面标高。室外设计地坪取室外地坪与建筑物连接处标高。单体建筑周边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取单体建筑主要角点与地坪面接触点设计标高的平均值。基础埋置深度以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载明的数据及设计单位情况说明为依据,承台顶面标高参照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基础施工图的标高数据。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是指地面首层的建筑面积,含首层计容面积和不计容面积。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以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载明的数据为依据。
第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 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易地建设条件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 易地建设的认定标准: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以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载明的数据及设计单位情况说明为依据,承台顶面标高参照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基础施工图的标高数据;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以同一规划总平面图为准,不得拆分项目;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以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为准;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以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图及设计单位情况说明为准。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区间内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21年1月1日起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等的优惠条件。国家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在符合易地建设的条件下,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予以免收;
(二)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临时性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新建幼儿园、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五)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
(六)学校新投资建设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
(七)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八)国家关于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其他规定。
符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条件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出减免申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编制与城市各项设施建设相协调的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市建设相协调,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十四条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鼓励防空地下室建设统一规划,新建防空地下室在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中同步进行防空地下室规划。防空地下室规划方案应依据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和相关规范要求,明确建设项目的建设时序、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平时功能、战时功能、抗力等级、人员疏散与掩蔽、警报设施布置等。防空地下室规划方案需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防空地下室规划方案。防空地下室规划方案应考虑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合理布局,以方便地面住户就近掩蔽的需要,服务半径应满足设计规范中不宜大于200米的要求,不应过于集中布置;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与地面建筑同步配套、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分期实施建设的同一规划项目,应在各期同步建设相应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前期多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可在该项目后期建设中抵扣;确实无法同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可采取事先承诺加事后监管惩罚的方式,督促建设单位后期补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申请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的,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实行并联审批,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完成防空地下室规划方案中应建内容的审核。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缴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同时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完税证明。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空间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使用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施工工艺,确保设计科学合理,降低建设成本。工程设计应符合工程建设条件,在满足战时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方便平时使用。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等指标应与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空地下室规划方案相符。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施工图联合审查、数字化审查制度进行审查,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审查成果作为后续审批服务、抽查检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一并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的防护功能进行专项监督,确保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建设质量。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除了满足建筑工程验收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确定的各分部、分项、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技术文件、记录齐全;
(二)按设计要求应完成的工作量全部施工完毕,施工质量达到标准,无隐患、无渗漏水和漏埋;
(三)口部防护设备符合要求、安装齐全,内部设备检测合格、运转正常(设计指明预留者除外),各种设备防腐、防锈符合要求;
(四)工程回填按设计要求覆土完毕,战时楼梯的防倒塌措施施工到位。
第二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鼓励实行联合验收,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联合验收系统”提出申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人防备案资料,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建设单位出具《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载明防空地下竣工面积和防空地下室所在层地下车库竣工测量平面图图纸编号。防空地下室所在层地下车库竣工测量平面图应标注人防区竣工面积、人防区与非人防区分界线。
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凭《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政府固定资产等后续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应暂缓验收,施工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问题无偿地及时组织返修、补强加固。如造成不可弥补的质量事故,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因履行法律义务而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作为商品出售。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保持结构完整,确保出入口畅通、内部整洁以及通风、通水、通电设备完好,运转正常,并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用易地建设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于公用人防工程,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影响防空地下室使用和降低其防护功能的作业;不得向防空地下室排放废气、废水;不得在防空地下室堆放废弃物及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三十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中府〔2016〕10号)同时废止。在2021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民用建筑按规划许可发证时的“结建”政策和易地建设费政策执行。
附件:1.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
2.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标准
4.中山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附件1
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
附件2
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附件3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标准
附件4
中山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