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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建通〔2013〕13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3-08-30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暂行办法》,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增加评审流程。

一、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原第七条第2点中“当投标人报价中材料费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材料费的70%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修改为:“当投标人报价中材料费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材料费的80%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2、原第七条第2点中“市政、安装工程主要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单价70%的,”修改为“市政、安装工程主要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单价80%的,”。

3、原第七条第6点中“6、措施项目费中的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的措施项目费”修改为“6、措施项目费中的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的措施项目费(不含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4、原第八条中“若低于相关要求的”修改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报价警戒值且第七条的相应规定指标低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具体数值时”。

5、原第九条中“为保证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评审,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修改为“为保证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评审,投标人的报价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报价应被否决:”。

6、原第十一条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合理,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合理:”。

7、原第十一条第三点“3、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有效的分析报告、证明材料的。”修改为“3、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分析报告、证明材料而未提供的。”。

8、原第十二条“十二、评委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报价是否合理进行表决,超过半数以上认为投标报价不合理的,视为投标人的报价不合理。”修改为“十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依本办法进行评审,认定投标报价不合理的必须列出详细的依据和理由,对投标报价是否合理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时进行表决,超过半数以上认为投标报价不合理的,视为投标人的报价不合理。”。

9、增加条款“十三、投标报价被认定为不合理的投标人,应被否决,不再进入招投标程序的下一阶段的评审。”原十三条、第十四条按顺序调整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修改原附表二: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数据表,具体见后。

三、修改原附表三: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材料报价合理性评审数据表,具体见后。

四、增加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流程,具体见附件。

附件: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暂行办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8月22日



附件下载 : 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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