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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文号:中建通〔2016〕11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6-06-29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综合施策、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的原则,现将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项目的审批与核准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二)连续两次及以上招标失败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原则上不再核准变更招标方式。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作出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等分项的招标核准意见进行分项整体招标,严禁肢解分项招标。确需拆分分项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说明,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工程项目分类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4〕181号)规定,工程项目划分为一般性工程和特殊性工程两类。其中,特殊性工程适用范围以该标准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其他工程为一般性工程。只有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

三、招标文件的规范和备案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活动时,须使用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与招标文件范本不一致条款或内容的,备案时应专门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或重大纰漏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责任,并对招标代理机构按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具体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

四、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公开透明原则。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招标信息应当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完毕。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同放弃该次投标报名资格,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诚信处理。

六、工程招标投标报价上限值设置

(一)施工工程招标投标报价上限值: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概算、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计价办法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等进行编制,并按照各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工程招标投标报价上限值设置投标控制报价的上限价。

招标人应至少于开标前15日将招标项目的中介预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以及投标控制价的上限通知所有投标人。超出投标控制价上限的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上限值的设定,由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定期在各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二)勘察和监理工程招标投标报价上限值:招标人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勘察和监理工程的上限值。

七、评标办法及适用范围

(一)施工项目、监理项目和勘察项目评标办法及适用范围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经济标评审。招标人只对技术标部分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在有效的经济标中,以有效报价中最低价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低于企业成本除外)。

2、两次平均值法。评标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经济标评审。招标人只对技术标部分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在有效的经济标中,取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然后把低于平均值的有效报价再取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报价低于并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3、一次平均值法。评标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经济标评审。招标人只对技术标部分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在有效的经济标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计算得出余下报价的平均值,以报价低于并最接近平均值的投标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4、综合评估法。首先进行经济标评审,在有效的经济标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计算得出余下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先对小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进行排序,以低于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单位作为第1名,依次确定第1至n名,然后再对大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进行排序确定第n+1……名。取报价前6名的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当投标人的技术标合格后(60分合格),按经济标的排序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若评审合格单位不足3家,按有效经济标排序依次递补进行评审,直至评审出3名中标候选人为止。

采用上述评标办法的,在有效的经济标中,根据所选用的评标办法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基准价一经确定,在随后的评审或复评过程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包括随后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任何通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资格被取消等情形的,该基准价都不作调整,算术计算错误除外。

在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承诺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项目投标或在两个以上项目中标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更换符合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并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一般性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次平均值法、一次平均值法;特殊性工程的施工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信息的同时须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和勘察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次平均值法、一次平均值法。

(二)设计项目评标办法及适用范围

设计项目评标仅对投标人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打分,以设计方案得分最高的单位为中标人。招标人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市场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设计项目的中标价。

适用范围:工程设计项目和工程勘察设计合并招标的项目均采用上述评标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如需要采用设计方案和投标报价综合评审的评标办法的,招标人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发布招标信息的同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设计方案投标补偿费

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1)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2)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设计方案的投标补偿费应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在投资估算、概算、预算中单独列明。

九、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建设,针对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投诉进行梳理分类,制定专门处理措施,以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二)对于匿名投诉、非利害关系人投诉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不予受理,不暂停招标活动。

十、加强招标当事人管理

(一)招标人

    招标人应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投标人

投标人应当守法、诚信进行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须将投标人报名后不缴纳投标保证金、不提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活动、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封装、盖章等故意造成废标的不诚信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行业诚信监管范畴。

(三)招标代理机构

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招标项目投诉、流标或者所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纰漏、前后矛盾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诚信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追责处罚。

(四)评标专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有效记录,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准入和清退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经行政监督部门核实后,应依法对评标专家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切实履行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任

(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加大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格自律、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行政监督部门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原则上要实行定期轮岗。

(二)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完善监管制度不力等行为的问责力度,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十二、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我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水务局负责监督。

(二)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我市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中山市水务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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