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其他文件
您现在的位置: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文号:中建通〔2016〕15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6-10-25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及义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负有以下责任:

1.对其盖章或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2.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负责;

3.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误负责;

4.对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负责;

5.对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予以响应、造成的后果负责;

6.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尽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2.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活动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3.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和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6. 不得伪造、隐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7.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1.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招标备案申请;
2.拟定招标方案;

3.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发布;

4.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发布;

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协助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将招投标档案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存档;

7.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8.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

9.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工作;

10.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其他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及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1.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2.伪造、涂改、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3.假借、挂靠他人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4.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5.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6.代理尚不具备依法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

7.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8.以迎合招标人操纵招标意图为交换条件承揽代理业务;

9.以恶意压价、少收费或不收费、转嫁收费、诋毁他人等不正常竞争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10.以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11.在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和办法时有针对性的“量体裁衣”,设置歧视性条款;

12.利用执业之便,泄漏秘密,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

13.串通招标人、投标人规避监管,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14.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

15.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受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16.与招标投标当事人有隶属、合作经营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1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行为均列入行业信用评价内容。

三、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文件备案的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委托代理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名单及有效执业资格证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四、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强化责任机制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和澄清文件)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或者是招标师);

2、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须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诚信管理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失职、失误等行为列入信用评价内容。

(三)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

(二)本通知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中山市水务局         中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新媒体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