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中府办〔2018〕45号)精神,确保我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质量安全,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土建施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与建设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申请人或委托实施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开工前,应当向属地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中府办〔2018〕45号)施行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均应办理施工许可。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尚未完工的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应补办施工许可证,申请补办时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是属地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涉案项目行政处罚立案证明;二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已建部分进行结构质量安全验评或鉴定,属地镇(区)质监部门根据鉴定结果出具的审查意见。在满足以上两个方面要求及正常的申办条件后,属地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办施工许可手续。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已完工的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应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申请补办时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是属地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涉案项目行政处罚立案证明;二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违建部分进行结构质量安全验评或鉴定,属地镇(区)质监部门根据鉴定结果出具的审查意见。在满足以上两个方面要求及正常的申办条件后,属地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在《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中府办〔2018〕45号)施行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开工或已完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免予行政处罚,在补办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时,不需要提交行政处罚立案证明。
四、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土建工程交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电梯的安装过程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申请人或委托实施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工人必须经培训和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监理单位必须配备现场监理人员并持证上岗。各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事权下放权责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行重点检查,对监理单位的人员到岗到位和履职情况进行抽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六、各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事权下放权责督导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重点检查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等重要环节,加强施工扬尘和噪音控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要随产随清,切实保证居民出行安全和场地整洁有序。施工现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公示牌,标明参建单位、监管部门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计划开竣工时间等内容。
七、各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事权下放权责抽查参建各方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落实设计交底制度,重点检查后置锚固件、钢结构焊缝、钢结构安装等影响结构安全及墙体开凿、电梯井道、防水处理等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
八、各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事权下放权责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监督抽查,对发现的未报先建等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到位。
九、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申请中山市旧楼加建电梯专项补助应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