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财非税[2017]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