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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文号:中建通〔2018〕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1-15 分享:

各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监督体制改革,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加强政府监管”两个重点,促进企业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创新监督执法工作机制,着力提高监管质量和效能,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变监管方式,落实和规范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逐步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从实体监督为主转变为企业质量安全行为监督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监督并重的方式,逐步推行“双随机”监督执法模式。

(二)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是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二是监督施工、监理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现场管理机构到位履职考核制度,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分级检查制度;三是建立监理报告制度,督促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定期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动态及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上报,紧急情况即时上报;四是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

(三)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监督。全面实施企业质量安全行为监督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监督并重的监督方式,重点监督抽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一步推进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四)充分利用行为监督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一是根据建筑行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制定动态监管制度和措施,实行“两场联动”,将企业质量安全行为与建筑市场行为挂钩,根据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对失信企业纳入负面清单,对其市场准入及投标等实行一定的限制。二是充分利用行为监督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对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较好,诚信评价良好的,可予以在相关办事手续中优先处理的措施;对施工、监理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诚信评价较差的,对其承接的项目采取重点监控,加大检查频率,保障质量、安全责任落实。

(五)进一步完善公示曝光制度,形成社会监管合力。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诚信情况对外公示曝光制度,对企业主体责任行为情况向公众予以公示,使其成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择优选取参建单位的依据。

二、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查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预控防治,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非法分包、违法转包的;

(二)不按要求送审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没有盖审图章的图纸、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监理单位不履职监督、设计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取得桩检测报告、商品混凝土合格证明等资料导致未能及时办理分部验收的;

  (四)竣工验收各单位的负责人(签署两书和施工许可证上的人员)不到场参加竣工验收的;

(五)责任主体间存在经济纠纷,长期不配合竣工验收,不交工程资料或不参加验收的;

(六)不履行保修合同义务(对业主),或拖延保修或反复维修不能解决问题,导致业主频频向主管部门投诉的;

(七)监理报告不按时报送,内容不真实,不如实反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问题,或对违规行为不制止的;

(八)监理单位(总监)未按规定对分部工程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审核的;

(九)监理单位对材料检测合格审批使用程序不严格,没有对进场材料检测不合格处理的过程闭合资料的;

(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伪造检测数据、记录不真实,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

  (十一)企业层级管理缺失,项目管理架构不完善、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十二)对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超高外脚手架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审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和实施的;

(十三)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要求按时落实整改、回复或违反停工令强行进行施工的;

(十四)未落实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控工作要求的。

  对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各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或发出暂停施工通知书,并进行动态、诚信扣分;对施工企业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提请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启动诚信惩戒机制,按《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公开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调查立案处理。

  三、加大对质量安全事故问责力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进行内部责任倒查,并对所有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进行警示约谈,调查立案期间,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暂停承接业务和参与投标资格并公开通报。

    四、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

各责任主体单位必须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特别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力度,确保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监理报告反映的安全问题进行研判及时处理,实施进行差异化管理手段,加大对诚信度差、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的监管。

五、规范轮扣式钢管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的使用 

轮扣式钢管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广泛使用,目前尚无建设行业规范、标准,为进一步规范轮扣式模板支撑体系的管理,轮扣式钢管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必须持有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材质符合《轮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B44/T 1876-2016)有关规定;

(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三)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禁止使用。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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