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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中建函〔2017〕598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7-04-21 分享:

各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7〕927)转发给你们,结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建函〔2017〕300号),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全省工地围蔽烂尾地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执函〔2017〕292号)、《中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四看”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府办电〔2016〕22号)的要求,落实空置地围蔽工作。

(二)施工单位要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认真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规范设置围挡,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对裸露的场地采取覆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并加强对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要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扬尘治理工作,对有关责任主体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存在不文明施工行为的情况,必须及时向责任主体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四)各施工单位要在2017年4月底前自查在建项目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情况,认真填写《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并于4月30日前交辖区住建局(中心城区在建项目交到市安监站)。新报建项目请于开始施工后一个月内提交《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到辖区住建局(中心城区在建项目交到市安监站)。

二、加强领导,严惩责任单位

(一)各镇区住建局针对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台账,将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证监管工作常态化。

(二)各镇区住建局在日常检查中,强化对各项目扬尘治理工作的检查,并定期组织扬尘防治专项检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记入诚信信息系统。我局将不定期对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各镇区住建局要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完善重点督办和跟踪处理制度,及时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对施工扬尘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和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各镇区住建局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治理工作,根据施工单位填报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各在建项目的情况填写《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对台账和清单做好存档。请各镇区住建局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根据检查情况,从2017年4月起,于每月23日前向我局安监站报送阶段工作小结及《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每季度报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并于12月10日前将开展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材料报送我局安监站。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7〕927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20日

(联系人:郭鉴华,电话:88266003,传真:88334337,电子邮箱:113302531@qq.com)


附件下载 : 中建函[2017]598号 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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