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落实《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通知》(中建通〔2017〕2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统一使用《业主支付保函(试行)》和《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文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业主支付保函(试行)
2、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4日